反光标识粘贴国家标准介绍
由于近几年国家车辆的增多,关于车俩的法律法规也开始逐渐完善起来,因为国家每年的机动车辆事故的频发生让政府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那么车身反光标识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我国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的标准是什么?
反光标识粘贴国家标准介绍
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已于2008年8月20日起公布实施。该标准对货运车辆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及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做了具体规定。
该标准规定,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该标准要求,各类货车和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的设置和车身反光标识材料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GA406的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影响本标准规定的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不应在车身反光标识上钻孔、开槽。
目前,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已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及车辆定期检验手续时,重点加强对货车、挂车粘贴反光标识情况的查验。在此提醒广大货运单位(车主)及货车司机要尽快落实此项规定,司机可以自己粘贴也可到汽车修理厂粘贴,但必须选择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并按照《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进行粘贴,以保证新的国家标准的正确实施。
国家车身反光标识的有关规定
为增强车辆的可识别性,切实提高车辆夜间安全通行技术条件,预防和减少因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减轻伤亡后果,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各种措施积极推广应用车身反光标识。
公安部于2002年12月颁布实施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车身反光标识》(GA 406-2002),并于2003年10月发布了第1号修改单。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2005年2月1日以后新登记注册的相关车型必须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于2005年联合发布第137号公告,自2005年12月1日起将车身反光标识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范围,其认证检测标准为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车身反光标识》(GA 4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的车身反光标识不得出厂、销售和进口。
2006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公交管[2006]161号)。
2007年,公安部对国内外的10家生产车身反光标识的企业进行了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 公安部最新近况:对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进行修改,拟出台第3号修改单。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先后出台了有关推进车身反光标识应用的规定,部分地区由地方政府发文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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