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案件由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3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4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
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管辖法院
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级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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