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依照什么原则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体现自己的意志,作真实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即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承担等。(4)等价有偿原则,即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得到他人劳动服务,均应向对方支付对等价款或酬金。
(5)诚实信用原则,即民事主体在为民事行为时应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信守诺言。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即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受什么权利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民事责任年龄有什么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民法总则》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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