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与抗辩权的关系
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请求权: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联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联系在一起。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
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抗辩权: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主要针对请求权。
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请求权和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
请求权和抗辩权有以下区别: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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