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法放贷数额如何认定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也就是借款人到手的本金。
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而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额,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如何认定非法放贷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份意见明确规定了,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额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年利率36%,这一条线为什么构成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
年利率36%,是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36%部分的利率无效,得不到法院支持。所以《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将实际年利率36%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非法放贷数额如何认定?
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也就是借款人到手的本金。
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而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额,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非法放贷如何认定
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为非法放贷。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法放贷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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