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诉讼中谁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一般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证据。但在环境污染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笠是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实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属于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依法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作为被告的污染企业自行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告的污染企业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污染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由此可知,环境污染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被控告环境污染侵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举证责任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主要是用人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工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人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用人单位单方面保管,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辞退、除名、解除、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欠款合同纠纷举证责任谁承担
在欠款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债务人互负举证责任。
第一,债权人举证责任分配。
在欠款纠纷案件中,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满,为此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存在合同关系和履行了己方的合同义务是债权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第二,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债务人的举证责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权利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来分配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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