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的情形是:
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一)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回租赁房屋;
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
(二)对于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房屋租赁的目的;
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出租人不履行检查、维修义务,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情形有:
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一方当事人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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