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确认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
当继承人为多数时,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析分各人的持股份额,将他们分别登记为股东。这样,每位继承人均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别独立地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基于继承而增加股东人数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不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五十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责任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股东资格继承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其股东资格?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取得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应当先根据由公司章程决定。也就是说,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继承人则不能依法获得股东资格,而只能继承原股东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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