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董事长的选举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董事长的选举的规定是: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法董事长职权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董事长职权如下:
主持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对外代表公司;
设立分公司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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