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和保全有哪些条件
管辖权异议和保全的条件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提出,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放弃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管辖权异地转移的条件有哪些
异地转转移的条件如下:
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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