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分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如何上诉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上诉程序有:
根据我国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交通事故责任主次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主次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及严重程度来区分的。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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