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如何互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等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以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的规定,持以上相关要件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办理。
使用权房如何交换
使用权房交换流程如下:
互换双方本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到办事窗口领取房地产兑换申请审批书。
互换双方持填写后的兑换申请审批书及其它需提交材料送交办事窗口,经工作人员审核后,预约时间到房屋现场勘查评估。(现场勘查评估时互换双方本人须到场)
工作人员内部作业。
到财政局窗口交纳契税。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交换使用权房需提交材料包括互换双方房屋所有权证,双方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私章,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私章,双方签订的房屋互换协议书。
房产交换的种类:
使用权房屋之间的互换。关键在于产权人是否同意,其次,超面积或明显收益一方按自愿协商原则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互换。关键在于分清所有权性质。使用权需变更一方到该房屋所有权人处申请变更,并需经该所有权人同意才能成交。
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在这里关键是掌握交换价值对等与否。
使用权房如何出售
使用权房出售方式,从法律上讲公有使用权房是不允许买卖的。但是还是有办法的。一是将使用权房变成产权房消费者如果想要购买使用权房,可以将购买的使用权房变成产权房。产权单位一般在年初和年中两次布告通知。可以拿单位工龄介绍信到房管所或产权单位的房管科参加房改。使用权房因政策限制尚未完全开放,能够上市进行买卖交易的非常少,除非是获得产权单位同意后,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把使用权变成产权,才能进行买卖。
二是,房屋置换除了将使用权换成产权进行交易外,还可以通过房屋置换进行过户。在通过置换进行过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双方都应持有北京市户口,另外一点是不能进行贷款按揭。通过房屋置换并不能取得使用权房的产权,但可以享有出租的收益权和一定限度的处置权。一般只有拥有本地户籍的人才能购买使用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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