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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胜诉律师费由谁出?|

打官司胜诉律师费由谁出?

大多数人都知道打官司的时候请律师是一道必然的程序,但是在中国的法律中。律师是属于私人性质的,也就是说如果请律师的话要原告自己掏钱,那么最近网上流传甚广的打官司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怎么一回事?这件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一起来看看吧。

打官司胜诉律师费由谁出?|

打官司胜诉律师费由谁出?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 《意见》),随后,关于律师费将由败诉方承担的信息就开始在网络流传。

这一规定是否真的明确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费承担问题,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费一般是自行承担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费用以当事人自行承担为一般原则,除非相关规定予以明确,才能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部分。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中看出律师费将由败诉方承担,我认为属于过度解读。

让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的原文。

整部《意见》中,只有第22条涉及律师费问题: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无论从这部 《意见》 的整体,还是这一具体条文来看,其核心目的都是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因此,关于律师费问题的上述规定只是强调了相关原则。

应该说,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不可能突破现有法律的框架。具体到律师费问题,无非是对现有原则的重申和强调。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费用以当事人自行承担为一般原则,除非相关规定予以明确,才能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部分。

即使有了这一 《意见》,诉讼中的一方据此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还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和裁量空间。

首先,法院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是否达到明显的程度; 其次,上述行为必须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的损失,且该损失必须是直接损失; 最后,法院只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支持律师费,且主张的一方必须是无过错方,律师费必须是合理的。

特定案件可由败诉方承担

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等侵权类案件,律师费可作为其他合理费用要求败诉方承担。

对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费如何承担,现行法律并无系统性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而且这些规定很多也并非明确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只是将其纳入可以主张索赔的损失。

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 中指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

简要来说,下列诉讼中胜诉方可要求对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

一是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等侵权类案件,律师费可作为其他合理费用要求败诉方承担。

二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实现担保债权的一类合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三是侵犯著作权的知识产权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四是侵犯商标权的知识产权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五是法律援助类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办案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期望出台系统性规定

败诉方需要承担合理的律师费,将加大民事领域侵权或者违约的成本,这有利于维护民事领域的正常秩序,也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律师费承担问题,作为律师当然期望将来能够有系统性的规定,将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作为一般规则确定下来。

首先,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 中规定了公平原则,让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及调查取证费用,显然更符合公平原则。

因为败诉方如果不侵权或者违约,那么原告就不需要提起诉讼和聘请律师。

其次,合理的律师费可由对方承担,能够促使更多当事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这对于加强诉讼效率、引导理性诉讼也是有利的。

因为律师作为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和诉讼方面的专业知识。由律师参与诉讼,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最后,败诉方需要承担合理的律师费,将加大民事领域侵权或者违约的成本,这有利于维护民事领域的正常秩序,也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环境公益诉讼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据 《法制晚报》 报道,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原告胜诉时,原先诉讼支出的合理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其主要职责包括:

审判第二审涉及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民事案件,涉及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民事案件,涉及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案件;

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等。

意见强调,依照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

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意见提出,要探索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及其与私益诉讼赔偿范围的关系。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预防损害发生或恢复环境费用、破坏自然资源等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支出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支持。

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为此,意见规定,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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