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一审
(1)起诉。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审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立案侦查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有犯罪事实存在。
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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