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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怎样移交|

会计资料怎样移交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资料怎样移交|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情况。

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专人负责监交。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了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该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存30年。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档案馆对工程资料移交有什么要求

要求如下: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列入城建档案馆接受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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