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成立的条件
收养成立的条件是,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成立的条件:
收养人无子女;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
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收养成立的条件有:收养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被收养人也应符合要求,收养与送养双方须自愿,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等条件。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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