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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同居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同居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同居财产怎么认定

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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