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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人身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定额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特点是什么|

 大多数财产保险是补偿性合同,当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大多数人身保险.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给付性质的合同,只能按事先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健康保险中有一部分是补偿性质,如医疗保险。在财产保险方面,大多数财产可参考其当时市价或重置价、折旧来确定保险金额,而在人身保险方面,生命价值就难有客观标准。保险公司在审核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时,大致上是根据投保人自报的金额,并参照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工作地位、生活标准、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和需要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长期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其保险期限长。个别人身保险险种期限较短,有几天,甚至几分钟的,如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高空滑车保险,则另当别论。投保人身保险的人不愿将保险期限定得过短的一个原因是,人们对人身保险保障的需求具有长期性;另一个原因是,人身保险所需要的保险金额较高,一般要在长期内以分期缴付保险费方式才能取得。

 储蓄性保险

 人身保险不仅能提供经济保障,而且大多数人身保险还兼有储蓄性质。作为长期的人身保险,其纯保险费中大部是用来提存准备金,这种准备金是保险人的负债,可用于投资取得利息收入,以其用于将来的保险金给付。正因为大多数人身保险含有储蓄性质,所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质押贷款、退保和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权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没有这些权利。

 不存在超额投保、重复保险和代位求偿权问题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人身保险一般不存在超额投保和重复保险问题。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收入水平加以控制,使保险金额不高的过分。同样代位求偿权原则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是由第三者造成的、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既能从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又能向肇事方提出损害照偿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什么?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当被保险人生命或者身体发生了保险事故,或者是保险期满时,则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人身保险包括人身保险,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一般可以解决因为疾病,伤残,老,身故所造成的经济困难,起到有备无患的作用,对于家庭和个人都能提供各种保障。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什么?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投保人将会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为保险事故不发生而维持原本具有的利益。

事实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并不会直接的表现为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利害关系,而更多的表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或信赖关系,简单来说就是,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法律上认可的某种关系,那么就视为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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