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与原内资、外资税法界定的固定资产相比,上述条款取消了资产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与现行会计准则上的变化相适应,以便于企业会计和税务上的统一,也考虑到原来固定资产价值2000元以上的认定标准,需要根据实践上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条例如果直接限定2000元的最低标准,反而容易机械化。
因此目前对于固定资产的界定未作价值上的限制。
固定资产入账如何确定
固定资产入账确定方法: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价值(扣除原安装成本),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作为原价。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固定资产清理如何交税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了,那就是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计算纳税,如果进项税额没有抵扣,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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