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歧视是怎么形成的
地域歧视是由地域文化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人类心理活动等因素引发的。地域歧视是“社会刻板印象”的一种体现。地域歧视是从众心理和集体无意识的结果。
方言不同,表达同一个事物。说法不同,比如,山西人说圪蹴下,就是蹲下的意思,北京人说我忒忙,没空,就是特别忙
饮食习惯不同。北方人到了南方吃不惯那里的食物。菜比较清淡,而且甜食较多。南粉北面。
怎么看待求职被地域歧视,要放宽心态
地域歧视是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古今中外都有地域歧视,被歧视的也绝不仅仅是大名鼎鼎的河南人。
从某种意义上说,地域歧视是一种标签,每个地域都会因某种人的存在,而被人们贴上某种标签,从而形成脸谱化的印象。
比如我们湖南,就被贴上很多标签。有人说我们湖南人精明,湖南女子泼辣,湖南人霸得蛮、百折不挠,但也有人说我们湖南人心机重,甚至还有人说我们湖南人都是土匪。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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