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具体内容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法院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流程如下:
申请。判决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复议。
通知被执行人。
进行强制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财产保全的流程
起诉前财产保全流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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