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当事人可提出保全的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条件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离婚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如下:
申请人为当事人的案件申请人;
因为有一个政党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执行的决定,或可能难以执行;
财产保全的请求应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端各方的财产;
有一个明确的财产线索及相关文件;
及时缴纳申请费,并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如何申请诉讼离婚财产保全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
如何申请诉讼离婚财产保全 法律 法院 申请执行 离婚诉讼财产保全条件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