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纠纷怎么处理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
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
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垫付工程款纠纷如何处理
垫付工程款纠纷处理方法如下:
(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造成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处理办法;
如果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如果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分两种情况处理:
(1)可以修复的,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
(2)修复后不合格的,将不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对建筑工程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提供设计不合理,提供或指定购买的材料不符合强制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
(二)、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效。
《施工合同纠纷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国务院国发办78号文件要求垫资工程必须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垫资金额、期限、利息支付等内容,否则不能要求承包方垫资。
工程结算纠纷如何处理
首先看一下工程合同内容
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
如果甲乙双方因某些原因不能达成一致
如果其中一方对中介机构的结算结果仍有异议
经验步骤:
- 1
首先看一下工程合同内容,看签订的合同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如果是固定总价合同,则一般应按原签订的合同价格执行。
2
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双方应本着平等、公正的原则,结合现场已完工的成果,对照合同、图纸、招投标文件等,采用双方任可的工程量计算方法、综合单价等,重新计算工程量。拿出结算的充分依据。
3
如果甲乙双方因某些原因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聘请双方任可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结算。
4
如果其中一方对中介机构的结算结果仍有异议,可以根据合同订立时的约定,请求仲裁或提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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