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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条件是什么|

强拆的条件是什么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强拆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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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土地及人口进行调查,还需要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示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

上报省当地审批,取得省当地的征地批文。

取得批文后及时公告张贴,告知被拆迁人征地范围,补偿方案等等。

被拆迁人办理补偿登记,协商补偿内容,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强拆程序是什么

房屋强拆程序是:

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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