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财产处理有哪些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案件中财产少分的依据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债务有哪些处理原则
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
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法院会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则,判决由其承担。
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
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
只有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
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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