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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内容有哪些|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内容有哪些

我国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以下人群适用特殊原则: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而另一方居住在国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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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对涉外婚姻的管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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