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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无血缘关系也可以代位继承|

继承法 无血缘关系也可以代位继承

单身的Z女士收养了养子小Z。多年后,小Z不幸病逝,留下了妻子小W和女儿小小Z。又过了几年,Z女士也因意外事故身亡,留下一处房产与现金十多万元,并没有设立遗嘱。已知Z女士的父母早已不在,除了养孙女小小Z外,就只有弟弟一个亲人了。那么这种情况下,该由谁来继承Z女士的遗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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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例中,Z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都已不在了,要是简单地从继承顺序来看,理应是由弟弟继承Z女士的遗产。

如果你真这么想,那就大错特错了!

继承法中还有一条关键的条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小Z虽然不在了,但是他的亲生女儿小小Z还是有继承权的。

小小Z是Z女士的养孙女,她的亲生父亲小Z与Z女士有拟制的血亲关系,所以,小小Z可以代位继承奶奶Z女士的遗产。

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在继承法这一块,可不是简单地按继承顺序进行,大家不要太想当然了,很多情况都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该法条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该法条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法、无血缘关系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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