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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复合肥企业标准|

微生物复合肥企业标准

农用微生物菌剂的菌含量,杂菌率等质量要求是最高的,但是没有有机质的要求。如果产品是生物有机肥,而一定要执行农用微生物菌剂的国家标准,等于是将产品的技术参数提高了10倍,同时原料必须经过高温灭菌才能保证杂菌率达标(一般的有机质中杂菌含量都超标)。这些都会大幅度增加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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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肥的国家标准,国家对复合肥有什么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GB18382—2001《化肥标识、内容和要求》,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已于今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分别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正式生效。

肥料名称 

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是用小1号字体标注的,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质的宣传。

单一养分含量

应以配合式氮—磷—钾的顺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农民朋友应该注意,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不得在包装上标注“±△”的字样。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注明。

氯离子含量的标注 当复混(合)肥料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如黄烟、果树等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 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产品标准 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包装的主视面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产品企业标准

产品企业标准是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产品企业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产品的适用范围。

产品的品种、规格和结构形式。

产品的主要性能。如物理性能、化学性能、使用特性、质量等级、稳定性等。

产品的试验、检验方法和验收规则。

产品的包装、贮存和运输方面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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