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应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什么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行使的积极要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积极要件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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