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支付租金。
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妥善保管租赁物。
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通知义务。
返还租赁物。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履行下列义务:
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
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70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技术资料,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
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
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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