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默示毁约有什么区别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间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依据证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愿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与默示毁约的区别如下:
第一,前提条件不同。不安抗辩权其行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合同债务履行时间必须有先后之别。即负有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只有在首先作出履行以后,另一方才作出履行。而默示毁约无此前提。
第二,依据的原因不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就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而并不限于财产减少。也就是说默示毁约依据的原因要比不安抗辩权依据的原因广泛。
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一)后履行抗辩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不安抗辩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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