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司法解释
执行和解一般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方式、主体、范围等内容自愿达成的协议。执行和解作为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执行法所采纳。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这一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11条明确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解协议是什么
和解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债务清偿、避免破产清算所达成的书面契约。
和解程序开始后,为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须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供其审査讨论。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交法院裁定是否认可。法院裁定认可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吿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通常,和解协议包括对债务人减免清偿债务的数额,债务清偿期限,清偿方式,债务清偿的担保等内容。
阻碍执行职务司法解释
阻碍执行职务,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阻碍执行职务罪属一般治安案件,在处罚上一般采取拘留形式,处罚就是拘留几天,阻碍公安执法多加几天,一般最多也是15天。
阻碍执行职务具有以下特征(即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阻碍的行为应当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进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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