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四级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使视觉器官或大脑视中枢的构造或功能发生部分或完全病变,导致双眼不同程度的视力损失或视野缩小,视功能难以像一般人一样在从事工作、学习或进行其它活动时应用自如,甚至丧失。
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我国法定的视力残疾是,优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不包括0.3)或视野半径小于10°。眼睛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为,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视力残疾10级的标准
视力残疾10级的标准:
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一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复视、斜视等视觉障碍;
晶体脱位;
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外伤性瞳孔畸形。
赔偿标准:
对于单处伤残的,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等残疾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十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法律依据:
《残疾证的肢体残疾标准》规定,二级肢体残疾标准为:
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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