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期间社保关系
根据《国家破产法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破产是指企业法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宣告其破产.将其所有的财产按法定清偿顺序公平地偿还给所有的债权人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的其所有的财产,是指破产财产,具体包括: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经营管理的所有财产;
破产人破产程序开始时至终结止所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超过担保债务数额的担保财产。
自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破产企业停止生产经营,由法院组织有关单位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组负责对企业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工作完成后,破产企业注销登记不复存在,原有的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清算组在破产清算期间行使什么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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