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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所判断的关系是什么,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所判断的关系是什么,保险近因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所判断的关系是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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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保险近因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保险近因原则的含义就是说: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且最有效原因是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会承担理赔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外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则不承担相关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为直接、最为有效、起到了决定作用的原因,而并非是指时间或者空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

保险关系中的近因指的是

保险的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关系中的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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