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是多久
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是一年。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条件是
申请鉴定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对劳动者遭受工伤伤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和伤残程度进行鉴别与认定的程序,是认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程度一个重要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一般是在劳动者伤情稳定后再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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