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义务是什么
合伙人义务有:出资的义务;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分担亏损的义务;竞业禁止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人是什么意思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生意合伙人制度 生意合伙人制度是什么
生意合伙人制度: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4股东的组织形式就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我国实行合伙人制的企业基本是三类,分别是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在一般正在发展的企业不一定适合合伙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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