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营业税还存在吗
2008年,为了实施增值税转型,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冲突的营业税政策,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梳理,分别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与修订前的营业税制度相比,修订以后的营业税制度的变化主要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成为营业税纳税人;适时调整了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或者个人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纳人营业税征税范围;全面规范了营业额的规定,比较明显的变化就是重新明确了价外费用的征税范围以及建筑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确定问题;境内外行为判定原则的调整;细化了兼营与部分混合销售行为划分原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更加明确;纳税地点的表述调整为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期限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月后(或者季后)10日内延长至月后(或者季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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