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的类型有哪些
共同共有的类型有三类,列举如下:
基于家庭血缘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家庭关系是每个人立足社会的基础关系,对于家庭血缘关系产生的共有无须划分份额所有,属于共同共有。
基于夫妻婚姻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婚姻关系中,如无婚前协议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结婚后发生的财产变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变更的范围,其原因就在于婚姻关系确定后,夫妻对婚后财产所有权即属共同共有。
基于遗产继承关系产生的共同共有,遗产继承关系属于家庭关系的一种延伸,是血缘关系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遗产继承人在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前,对将要继承的遗产属共同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的房产如何分割
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对房屋享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行使,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多数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不允许个别共有人独享房屋所有权。
对于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尤其必须全体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个别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无效。房屋分割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必须对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
分割时,应先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确定各所有人的份额,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所有人均应本着团结和睦、互助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以求达成一致的意见。若法律对此有特殊规定的,应依照法律的规定。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
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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