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如果是下列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如下。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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