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证人出庭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强制证人出庭的法律依据有:
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强制传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强制传唤的法律依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理由有哪些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
民事诉讼证人不出庭的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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