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什么情形下不予返还彩礼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有:
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不予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除了以下三种情形外,都不予返还彩礼:(一)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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