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是那些
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首先,作为被收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被收养人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其次,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收养人无子女;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
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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