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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