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调查是否侵犯了隐私权
婚外情调查只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就不会侵犯隐私权。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不当使用的,尽管取证手段合法,也会侵犯他人隐私权。
根据《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医院公开感谢信的行文是否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
向某医院致感谢信,是要表达某医院治愈其疾病的感情,感谢信的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医院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公开了感谢信的全部内容,严重影响了病人的生活,侵害了病人的民事权益。
婚外情调查合同是否有效
无效。因为公民的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只有法律规定的享有侦查权、调查权的行政、司法机关及律师等特定的机构和个人,按照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范围内才能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侦查、调查,而签订婚外情调查合同显然侵犯了被调查人的这一权利。这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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