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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康熙期间的直隶巡抚是什么官|

清朝康熙期间的直隶巡抚是什么官

直隶巡抚相当于现在的直辖市市委书记。

清朝康熙期间的直隶巡抚是什么官|

直隶巡抚是古代官名。顺治五年置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驻大名。顺治十五年改为直隶巡抚。顺治十七年移驻真定。次年复置总督于大名。康熙三年仍为三省总督。康熙八年裁三省总督,仍置直隶巡抚,驻保定。康熙五十四年加直隶巡抚以总督衔,不为例。雍正二年诏嘉直隶巡抚李维钧勤慎,特授为直隶总督加兵部尚书衔,裁直隶巡抚,从此成为定制]。

直隶巡抚是什么官

直隶巡抚是正二品,巡抚是省级地方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吏治、刑狱等事,相当于现在的省委书记。总督,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正统六年正月,明廷用兵麓川,兵部尚书王骥主其事,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

清朝官员等级分“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不在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按照制度,总督和巡抚都是封疆大吏,在有了总督的情况下,再设置巡抚,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假如总督和巡抚在同一城办公,更容易制造矛盾,形成督抚不和的局面。这是朝廷不想看到、却又不得不经常看到的情况。

清朝入关以来,按照明朝的行政划分模式,将全国分为了十八个省,即直隶省、江苏省、安徽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浙江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省、云南省、贵州省。一般来说,每一个省,都会设置一名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即“巡行天下,抚军安民”。

清朝巡抚是什么官

巡抚为从二品官,是总管一省地方政务的长官,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有监察本地方政务之权。

总督和巡抚合称督抚。 清朝时,正式以督抚为地方最高长官。总督管辖一省或二三省,冶理辖区内的军民要政。巡抚是省级地方长官,总揽一省的军事,吏治,刑狱等事。

鸦片战争前,清朝全国有8总督16巡抚。8总督为:直隶,陕西,甘肃,浙江,湖南,湖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江西。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的督抚一直到公元1906年才设置。直隶,四川两省只设总督,不设巡抚。甘肃巡抚于1754年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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