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税前扣除条件
依照《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会计科目上的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支付的费用才能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不允许其以广告费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分为15%和30%两种,具体的分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房地产业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前扣除定义: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
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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