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成立条件
《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两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法》第70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时,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1)设立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筹建方案;(4)投资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背景资料。
成立分公司条件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由总公司来承担。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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