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哪些行为视同销售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常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
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了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等。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也是被包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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