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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行政诉讼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诉讼应当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应当再审的情形有: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等。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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